1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
2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畅通举报渠道,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档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落实。各地应遵循“集中、统
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
3整合。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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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