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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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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