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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安监局综合监管调研报告

浅谈基层安监部门监管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二研究课题)

课题组长:王永良

参加人员:杨学云张卜刘秀太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指出。“安全执法和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安全监察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是我国事故高发的八个主

要原因之一。的确,作为安全生产法赋予执法主体地位的最基层组织——县级安监部门,如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紧迫而又至关重要的课题。然而,当前基层安监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困难和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一系列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和行政执法的效果,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基层安监部门的压力,使安全生产面临严峻挑战,给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和消除矛盾,为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安监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尚不完善,难以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随着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近年来,国家加快了安全生产的立法进程,目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然而总体来说,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还是相对滞后的,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还不是很强,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漏洞。

一是法律法规尚不够细则化。例如,《安全生产法》作为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大法,在一些规定上过于笼统,需要及时制订一些细化的、操作性强的法规措施与之配套。比如关于事故举报奖励的办法、关于安全投入的具体要求等,在现实工作中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和要求,给安全监管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二是程序繁杂,可操作性欠缺,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很少,而且实施简易处罚的范围也不明确,容易导致基层执法人员难以把握。比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生产经营单位二万元罚款。此条款在基层执法中较难操作。因为一来特种作业人员多属于苦脏累险岗位,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今天查到的无证者可能明天就不在了;二来有些操作工是单位临时雇佣来的,是个体户,处罚主体如何确定。如果处罚主体定为雇主企业,要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则必须要依照完整的法律程续,首先下达整改指令,然而到整改期限到的时候再去复查,你已经查不到这个人了,此时到底说他是整改到位了还是没有整改到位呢。这都有一定的可争议性;如果要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现场处罚,似乎又不符合现场处罚的严重性要求;而如果处罚主体定为零时雇佣的个体户,他跟你来个一拍屁股走人,你是拿他没有任何办法,因为我们根本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说白了是拿他毫无办法。

三是存在不少的立法空白点。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则,但对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仍需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

(二)、行政干预频繁,难以做到有法必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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