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颁布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发文字号】
粤卫[2010]35号【颁布时间】
2010-03-15【实施时间】
2010-03-25【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五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我省医院评审工作在
二、三级医院中开展。
三级医院。是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的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区县级医院、部分镇级医院或中心卫生院等。
企事业单位及民营的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规定。第八条二级、三级医院评审各分甲、乙两个等次。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委员会可委托相应的社会团体负责评审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十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共二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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