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
(试行)
2012-08-08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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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8日以粤卫〔2012〕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专科医院)按本细则申请
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四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
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并建立
专家库。
医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办公室,负责
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工作可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九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二级及以下的医院,评审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上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对下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条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成员若干人。组长由省卫生厅厅长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厅长兼任,成员由省卫生厅有关职能部门担任。
第十一条医院评审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采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与医院、社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
卫生行政部门选聘。
第十二条医院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三)临床专家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专家应为从事医院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科级以上管理
干部;
(四)社会保险机构、评价机构和群众代表由熟悉医疗卫生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五)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
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医院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评审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规定,按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做好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评审计划包括: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等。
第十六条评审采取医院自行申报,评审组织考核评审的方式。
(一)自查自评申报。医院根据各医院评审标准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自查自评,自评得分达到申请等级标准的,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负责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医院评审申请书;
2.医院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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