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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系统地方企业与在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方案 (试行)

鄂国资法规[2011]46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系统地方企业与在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办、局),相关在鄂中央企业和省、市出资企业:

为构建全省国资法制大工作格局,提升国资法制工作整体水平,省国资委制定了《湖北省国资系统地方企业与在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北省国资系统

地方企业与在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方案(试

行)

为构建全省国资法制大工作格局,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工作互融、资源共享,提升国资法制工作整体水平,省国资委决定开展地方企业与在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中央企业引领示范,地方企业对标提高”的思路,以构建开放合作、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大工作格局为努力方向,以扩大交流合作为奋斗目标,通过开展地方企业与在鄂中央企业的法制工作对标,进一步提升全省国资法制工作整体水平,全面完成国资法制“十二五”工作目标。

二、对标对象

先期在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中的在鄂中央企业和省、市州出资企业中进行对标,以后根据企业的意愿和对标活动的实效动态调整对标范围。

三、对标方式

由省国资委牵头,委托协会具体组织,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地域相邻、优势互补”的原则,综合各企业具体情况,采取单独对标(具体方案见附件1)和划片分组对标两种方式(具体方案见附件2)。划片分组对标即将未纳入单独对标范围的企业划分成4个联络组,每组由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一家中央企业牵头,负责本组企业法制对标工作。

四、对标内容

1、在法制理念上对标。学习交流各企业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典型经验,不断强化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价值创造理念,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大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

2、在机构设置上对标。学习交流各企业在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方面的典型经验,推动规模大、法律需求多的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规模较大、法律事务需求较多的出资企业设立专业法律岗位;规模小的出资企业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切实做到“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

3、在队伍建设上对标。学习交流各企业在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培训教育、动态管理,拓宽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提升通道,以及优秀法律顾问的评价发现、选拔任用、保障激励机制建设方面的典型经验,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职率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持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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