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暂行办法
xx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我联社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xx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联社)负责辖内各社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联社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我联社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辖内各社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三)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五)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台。
我联社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在制定或修订完成之日起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我联社义务
第八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我联社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
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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