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学校的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指导、协调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办公室。
第十一条保卫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更换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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