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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土地处置及相关环节市政设施配套相关问题的汇报

关于《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问答

1、《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于何时开始实施,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杭州市市区是指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萧山和余杭八城区。

2、《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指哪些设施

答。《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3、《条例》的实施主体是谁

答。杭州市市政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级的行政管理主体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区级的行政管理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4、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5、开放式场地应当如何管理

答。开放式场地指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不设隔离设施的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按照市政设施的标准负责管理和养护,确保其完好。同时应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6、《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2)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3)冲洗机动车辆;(4)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5)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6)擅自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7)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8)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或设摊营业;(9)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10)擅自修筑或封闭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11)擅自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12)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13)移动或毁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14)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7、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需经哪些部门批准

答。一般情况下禁止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设置单位应当对其地面进行硬化。

8、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由哪个部门核发

答。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9、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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