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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土地处置及相关环节市政设施配套相关问题的汇报

土地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问题

企业因经营发展之需要,常通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比较核心的问题则是税收问题。本所将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所处理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相应整理,现将税费问题提示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涉税分析

出让方

1.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l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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