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15]5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五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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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围绕打造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相关省级农发机构补正有关材料。
从2016年起,各省不再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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