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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办[2015]5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五篇范例]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农办[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充分征求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3月11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

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

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牧团场)或事先确定的范围。

第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通过对灌溉面积五万至三十万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基3

本立项条件是。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是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主要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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