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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办[2015]5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五篇范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国农办[20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选择2个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在2002年进行试点,并将试点地(市)、县的名单于2002年2月台票28日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度、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及某些投资额大且竞争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

1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临时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县(市)的,由地(市)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地(市)的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省级负责组织;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水利部门和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第七条

二、

三、四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采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较大的土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工程监理,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小型土建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物资设备采购也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以上的相应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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