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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状况的调查

力量薄弱,经费无保障: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1至2人。”《地方组织法释义》则更明确指出:“主席、副主席至少应有一人是专职的。”“乡镇人大主席一般应为专职,如是兼职的,则副主席有一人是专职的,即至少应有一人主要精力用于人大工作。”据调查,有的地方乡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根本就未配专职副主席,更不用说配专职工作人员,这种作法,与《地方组织法释义》相悖。从某种意义上讲,乡镇人大不设专职主席或副主席是一种有法不依,或是一种违法行为。省、市、区(县)人大有常设机构,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影响人大职能的发挥,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如果不设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就会影响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我们不能借乡镇机构改革,减少乡镇领导职数为由,弱化乡镇人大。此外,经费无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目前,中西部地区许多乡镇因财力紧张,人大的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得不到保证,也未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大开展工作、组织代表活动时,即使解决点经费,为了节约,有些工作只好从简,点到为止。

当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中存在的问题

1.对乡镇人大的地位及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

在调查中,我们感到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普遍重视,这是影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在万堤镇进行了一次200人的问卷调查,问卷中有这样一道题,“现在农村乡镇一级的权力机关是哪个。”70%的人回答是乡镇党委,只有9%的人回答是乡镇人大,21%的人回答不知道。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人们对乡镇人大的认识。事实上,在乡镇权力分配中,党委是乡镇工作的领导核心,实际上也是乡镇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决策中心。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的具体实施。从法律上讲,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农村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本乡镇的重大决策均需经过乡镇人大审议通过后才合法,才能付诸实施。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乡镇重大问题的决策均是由乡镇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乡镇人大通常只是宣布先于人大会议召开的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中已经产生的决策。使乡镇人大很难监督政府的决策行为。另外,由于乡镇党委而非乡镇政府是乡镇重大问题的实际决策者,而法律未赋予乡镇人大对乡镇党委监督的权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从法律上讲作为乡镇权力机关的乡镇人大,事实上在乡镇权力机构中,地位最弱。

2.乡镇人大履行监督权的状况与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求尚有距离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尽管乡镇人大能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但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首先,代表正常活动难以开展。乡镇人大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还算正常,在人代会上,代表们能就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但会后代表各奔东西,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来做某些具体工作,实施人大监督就无从谈起。其次,由于监督缺乏一系列制度保障,这就使监督对象对乡镇人大的权威尊重不够,尤其是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只重视乡镇党委、乡镇政府的领导,忽视人大的监督,甚至把人大的监督看成“唱对台戏”、“找麻烦”,不愿接受人大监督。再次,因为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员是本乡镇的核心决策人员,握有事实上的人权和财权,这就使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心有余悸”,不敢监督,即使监督也显得无力,有的连每年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也变成了形式。

3.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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