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教育现代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现代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立项。教育局作为创建教育现代化的牵头部门,要紧紧围绕《江苏省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编制《盱眙县××年度创建教育现代化××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内容、投资概算、完成时间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项目设计。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由教育局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盱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招标,中标企业与教育局签订设计协议(合同),设计费纳入工程成本,按协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第四条造价核定。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造价由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编制,审计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核定。
第五条项目招标。由教育局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盱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工程招标,中标者与教育局签订施工(采购)合同。
第六条项目监理。由教育局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盱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监理招标。中标企业与教育局签订监理协议(合同)。监理费纳入工程成本,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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