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维稳制度
第六章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切实反映群众的真实意愿,搭建好中心领导层与所属单位员工沟通的平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神东煤炭集团矿业服务中心。
第二节工作制度
第三条【制度正文】
信访维稳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制度正文】
中心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综合管理部为信访维稳工作主管部门,各基层单位需明确本单位负责信访维稳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群众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制度正文】
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有关业务部门答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制度正文】
受理的信访范围主要有:
(1)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2)检举、揭发各级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3)申诉控告侵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4)其它信访事项。
以上条款中的第(1)项、第(4)项信访事项涉及国家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制度正文】
群众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坚持“逐级处理的原则”,在本单位正在受理期间不得越级上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妥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应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向来访人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在60日内给予答复。对特殊情况、处理有困难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应给予帮助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力求问题迅速有效得到解决。
第八条【制度正文】
责任归属单位立案受理的信访问题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意见书抄报上级单位备案,并与信访人签订《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存档备查。《处理意见书》应交信访人一份,信访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据此向上级单位或部门反应。
第九条【制度正文】
上级单位单位对携《处理意见书》来访要求复查的问题,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护;原处理决定不妥的,应责成原处理单位的重新复查处理;如确认为群众反应的重要问题或重要情况,可以直接调查,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不持有《处理意见书》越级上访者,上级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制度正文】
原处理单位对于要求复查的信访案件,应在30日内复查完毕。如不能按期复查处理,应主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60日处理。复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复查结果,并与上访人签订《复查处理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制度正文】
上访人对上级单位确定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依法向地方政府机关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制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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