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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07‟157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慈溪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

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绩效评价范围所称的财政支出为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综合性财政资金。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方式科学,操作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绩效评价类型。按不同的评价阶段分为项目前期评价、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结果评价。项目前期评价是指项目在列入年度预算前,对其可能产生的效果和经济性进行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进行评价;项目结果评价是指对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范围。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财政支出项目均应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汇总各部门绩效评价情况,指导镇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市重点绩效评价计划,管理市级绩效评价专项资金。

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项目安排情况和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未完,全文共2724字,当前显示8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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