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
第三章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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