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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

[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困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问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员;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二条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持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l、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2、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还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3、符合第一条第四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4、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还须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5、符合第一条第六项的,还须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

6、符合第一条第七项的,还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

7、符合第一条第八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对申报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章援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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