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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问题的根本途径

管理是指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目标在组织内进行的有意识、有组织的指挥、协调和创新活动,管理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城市管理是指城市政府对城市运转、发展和各种活动所进行的控制、调节行为。控制的手段很多,控制不一定是处罚。执法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因此,执法和管理不是一个概念。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容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7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行使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与管理有关的处罚是执法而不是管理,因此城管执法局是执法局而不是管理局。

目前城管执法的误区是,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以执法来实现管理。城管撵商贩,其实首先应该是一个管理的过程,也就是要有人告诉商贩,这里不能摆摊,或者这里按什么规范摆摊,收商贩的摊子、车子应该是执法的过程,现在呢,我们见商贩一般就是收摊子、车子,没有管理,只有执法,也就是以罚代管。有时,教育也是管理的一部分,从小到大,一直接受着社会的教育,逐渐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这其实是社会对人的管理过程。人犯了法,社会对其惩处,是管理无效时的补救手段,惩罚犯罪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是为了惩罚。同样,引申至城市管理,城管执法是对城市管理的补救措施,管理在先,执法在后,否则颇有不教而姝之嫌。也就是说,执法是实现城市管理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而应该是管理无效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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