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发挥作用,促进节能减排
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
(能效电厂试点)循环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的循环资金项目(下称能效电厂项目)管理,加快能效电厂示范和推广,促进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效电厂项目贷款转贷回收后的本金即构成循环资金,使用亚行贷款循环资金开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实施符合循环资金项目适用范围的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使用循环资金。
第四条
循环资金适用范围包括。锅炉窑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等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及能源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五条
循环资金贷款利率参照国内6个月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项目借用循环资金的本息由项目单位负责偿还,项目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架构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联合组成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协调小组(下称
1协调小组),负责循环资金的协调、指导、监督,包括指导项目的总体运作、审核项目、安排资金、监督检查等。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至少一位联系人,负责能效电厂项目的决策、沟通、协调等事项。
第七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小组会议,讨论项目有关重大事项。会议由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执行中心(下称项目执行中心,加挂于省节能中心)组织,如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项目执行中心及粤财信托须列席会议。
第八条
项目执行中心在协调小组的统筹领导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具体指导下,负责项目的市场拓展及推广;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测量和检测项目节能情况;对项目进行总体监控、管理,定期向协调小组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等。
第九条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下称粤财信托)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项目的财务评估以及资金流的管理等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能力;管理资金发放、信托账户、项目贷款的抵押或担保、贷款回收;建立还贷监督机制,及时评估各项目申报单位的还贷能力,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告有关债务举借、担保、使用、偿还等情况,抄送项目执行中心。
第三章
项目的报批及管理
2第十条
原则上项目执行中心联合粤财信托每季度初发布项目征集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范围、资金额度、申请条件、实施流程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必要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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