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法治建设中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苏联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大类别。每一个法律体系,皆有利有弊,在此不展开论述。但无论是哪个法系的法律,都要在确保司法独立的基础上,通过完备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措施,去约束个人和集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使他们能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去规范自己,调整自己,从而形成一个学法律,讲法律,用法律的法治社会。因此,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那么,什么是司法独立。我国的司法独立现状如何。实行司法独立有哪些意义。如何实现我国的司法独立。围绕这些问题,我们在此展开一些探讨和研究。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从历史上看,它的提出具有进步意义。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

二、我国“司法独立”现状

(一)党政领导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律,也由于建国初期某些国家领导人长期不重视法治建设,奉行“党包揽一切”,“领导说了算”的“人治”政策,导致各地党政领导干预司法,妨碍司法的事情时有发生,致使国家的法治建设形如虚设。对我国法制破坏最严重的应是“文化大革命”了,在这场史无前例的运动中,头脑简单的红小兵们在政治野心家的唆使下,冲击国家机关,砸烂公检法牌子,随意批斗、殴打和侮辱普通的干部群众。在这样荒唐、野蛮、疯狂的政治氛围下,礼崩乐坏,司法机关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不能保障,政法干警连自身的生命安全也都难以保证,又谈何“司法独立”呢。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今天,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事情也还是屡见不鲜。如茂名市前任常务副市长杨光亮,为了个人利益,在茂名市司法机关对“南香城土地纠纷”事件的处理中,利用特权公然干预妨碍司法公正,以致他在2009年东窗事发,被捕入狱。

(二)机关职能重叠错位现象影响了司法机关发挥职能


(未完,全文共3370字,当前显示90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