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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中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

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3.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

4.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

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但是,除上述这些措施外,如何保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一些“老办法”发挥其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同样有重大意义。所谓“老办法”,是指已经在三大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的一些制度,如“合议制”和“回避制”。合议制和回避制都是为维护司法公正而设,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这些制度很难发挥其作用。

1、合议制

所谓合议制,就是指由多名法官(单数)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防止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而带来的独断专行,集多人之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合议制还要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防止司法腐败。当一个案件只有一名法官审理的时候,当事人贿赂法官的成功率高且成本低,但如果案件有多名法官来审理时,当事人的贿赂成本会提高且成功率会降低,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合议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案件的审理由三名(有些要求五至七名)法官或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另人遗憾的是,合议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被束之高阁、很少适用。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是由一个“主审法官”来审理,坐在审判庭上的其他法官只是在走过场而已。我们的审判制度不是合议制,而是主审法官审理后向庭长报告,庭长向主管副院长报告,院长签字后发判决,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后决定。我们的制度不是“合议制”,而是“层层审批制”。

有人说我们的“层层审批制”不也是在由多人“合议”吗。不,我们的“层层审批制”与“合议制”有重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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