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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中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正在不断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正在不断的提高。为了一毛钱的火柴,为了名誉要求赔偿一分钱的官司时有出现,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运用法律的武器讨回一个公道。人们呼唤着公正,而公正又是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所追求的目标。公正司法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高大形象的体现。那么如何才能公正司法。下面笔者谈一谈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因素

司法不公的现象的确存在,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现象是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因素。在审判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案件久拖不结,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违法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按法定程序评估和拍卖被执行的财产,二审案件轻易发回重审等;在实体裁判方面,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有些案件定案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裁判文书又论理不清;在司法作风方面,主要表现为:有的审判和执行人员受利益驱动,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关系过密,谋求或接受妨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馈赠,司法为民的宗旨淡化,对当事人的诉求冷漠等。

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具体内容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对人民法院而言公正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程序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所有案件都是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来

进行的,任何案件非经法定的程序审理和执行,都是违法的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法时往往认为它对实体的处理没有多大影响而忽视其重要性。殊不知程序的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前提要件,是确保实体公正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程序违法的案件,其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例如刑事案件必须在送达起诉书十日以后才能开庭,这是一个法定程序,任何法官都不得违反。法律上这样规定是给被告人一个充分的答辩时间,也是为被告人请律师辩护一个充足的准备时间。如果我们违反这个程序,就很难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各类案件时首先是要严格的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法律上有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例如诉讼法都规定了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期限,我们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或执结案件,否则就是一种不公正。超期审理,超期执行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其次是在对待案件当事人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对张三适用这种程序而对李四适用那种程序,或者对张三适用宽松的程序而对李四适用严厉的程序。例如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一个举证期限的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长短,但实践中我们都是以三十天为期限,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在三十日内完成,否则就认为是无效证据。如果给予原告的举证期限是三十天,那么,给予被告的举证期限也应该是三十天,决不能一个多给而另一个少给。

2、形象公正。法官的形象是与司法公正有着某种密切关系的。法官的形象应当是一个正派人的形象,所体现的不仅仅是法官本人的形象,更代表着整个法院的形象。法官在办案当中应该着装,即使平时上班着便装也应该干净整齐,落落大方。当然如果说要求我们的法官一天到晚西装革履,全身上下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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