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分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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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分析
目前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该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
(一)项和第
(六)项第
1、
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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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三是国税函〔2008〕215号中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在分析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如何适用以上三条前,有必要明确一下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法律适用的规则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另一般适用规则如下:特别法优于基本法;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参考这些规则,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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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征管法八十八条。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在行政复议方面如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税务征管法》第88条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而且还设定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义务,即要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这与1986年发布施行的《税务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只是删除了先行缴纳罚款的规定,增加了“提供相应担保”这一选择方式。《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以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实际上是对税制要素的各项内容除行政处罚外有争议的都要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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