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成立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加强对青少年事业的规划指导,促进青少年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把青少年工作纳入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范畴,支持共青团组织协助政府管理好青少年事务,推动我省青少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领导的意见》(鄂发〔2007〕6号),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是省政府规划指导、协调处理青少年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蒋大国副省长
副主任:李元江省政府副秘书长
丁小强团省委书记
委员:肖安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俭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小菁省科技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赵飞省公安厅副厅长
万幼清省民政厅副厅长
施政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主任
周顺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温兴生省人事厅副厅长
周腊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毛传强省建设厅副厅长
邓干生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李勇省文化厅副厅长
孙昌松省卫生厅巡视员
孙振声省国资委副主任
罗海峰省法制办副主任
何诗标省环保局副局长
曾婕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冯梦雅省体育局巡视员
马莉省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毕华团省委副书记
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由丁小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鄂发〔2007〕6号文件要求,相应成立地方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
二、工作职责
(一)制定青少年发展规划,确定促进青少年发展的优先领域、工作项目和保障措施。
(二)负责对全省青少年生存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向省政府提供促进青少年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和决策咨询信息。
(三)规划和建设青少年活动设施、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等社会公益事业,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
(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五)开展关于青少年工作的立法调查,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立法建议。
(六)推进青少年政策制定和实施,规划政府青少年事务开展,协调政府各部门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督促政府各部门为青少年实现各项法定权利提供援助和服务。
(七)协调处理青少年学习教育、就业创业、身心健康、恋爱婚姻、权益保护、犯罪预防等方面的事务,指导、规范各类青年组织、社团及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服务不同青少年群体的发展需要。
(八)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事项。
三、职责分工
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围绕青少年教育、监督、管理、保护、发展等方面事务,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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