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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潮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办法施行后新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施行后的三旧改造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教育、规划、国土、住建、发改、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1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七条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至少配建一所幼儿园;每3000-5000户的居住区,至少配建一所小学;每10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一所中学(每户以3.2人计)。

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立项时,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要求必须配套建设教育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的教育基础设施应包含在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内容中。


(未完,全文共3019字,当前显示9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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