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
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
填报时间:2009-11-26责任单位:市拆迁管理处
成房发〔2009〕36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各房地
产估价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已于2009年3月23日经我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危旧房改造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
规程。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实施改造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定义)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将房屋拆迁相关法规政策、
工作程序及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拆迁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
实施。
第五条(调查摸底)政府确定需要摸底调查的拆迁范围后,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摸底调查。各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摸底调查结果建立专项档案,按
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条(统一管理)拆迁项目应当实行统一管理。项目业主可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实施拆迁。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委托实施拆迁的应当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房屋
拆迁资格,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拆迁实施方式)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许可
的方式实施拆迁,也可采取模拟拆迁方式实施拆迁。
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合法要件。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征求意见)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就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包括被拆迁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人大代表、
法律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拆迁动员大会)拆迁动员大会由拆迁项目所在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拆迁动员大会上,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宣读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讲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估价机构报名情况、确定方式等相关规定并提出工作要求,由
拆迁人介绍拆迁项目相关情况、拆迁实施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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