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林园发字[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更好地落实《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要求,现就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示报告名称一律采用“关于办理***项目需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的请示”。
二、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1、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可以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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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