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及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设置要求
1、各级安全组织机构
(1)公司级安全领导机构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公司级安全管理机构为办公室。
(3)车间负责人为本车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4)各班组负责人为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构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由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至少包含各车间主要负责人。
四、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和其1
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统筹规划、协调解决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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