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目录
1、民主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会计管理制度
4、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5、治安管理制度
6、消防管理制度
7、卫生防疫制度
8、文物保护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遵守本教的教规教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统一。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不同教派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尊重。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大力弘扬宗教界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成员应分工明确,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必须报请宗教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七、坚持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管委会成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一言堂”。
八、宗教场所内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
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严肃财经纪律,认真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各项经费开支应按预算进行。
二、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组成人员为场所负责人、会计、出纳、保管。建立场所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场所管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帐、钱、物分开管理,支票、存折与印章分离。
三、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
四、一切财务往来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帐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人、经会计审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五、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功德箱实行三人管理,开箱时必需三人在场,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收存,主任负责监督。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大额资金要存入银行,不帐外设帐,不搞小金库。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占用。开支在200元以下的由场所负责人签字审批,2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开支,需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加强财产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明细帐,保管负责财产登记造册,并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帐、帐钱、帐物相符。场所应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等财产的契证。
七、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以便政府宗教部门了解场所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说明,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现财务混乱、宗教财产流失,应及时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会计管理制度
一、会计负责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复核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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