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非萧山区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居住手续。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4、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萧山,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5、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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