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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第15讲 财税金融法律专题

第二讲金融机构及业务法

一、银行机构及业务法

(一)银行机构概述

银行是经办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一类金融机构,因其性质与职能不同,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之分。

(二)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调节国家经济,依法进行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而为实现金融稳定服务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由于各种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存有差异,这一概括具体到某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不一定在表述上是非常准确的。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1、中央银行的性质

各国对中央银行性质的规定在文字上不尽相同,但根据各国中央银行的实际运作情况,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中央银行是公法人;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银行。

2、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央银行在各国的金融体系中均居于核心的地位,但在国家机构中中央银行的地位有差异。有的国家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有的国家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有的国家中央银行隶属于议会。

我国的中央银行隶属于国务院,同时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情况的工作报告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一种,探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针对这种关系而言的。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均注重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体现在:•明确中央银行不隶属于政府或者财政。

•限制或排除政府对中央银行决策的干扰与影响。

•限制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向中央银行借款。

3、中央银行的职能

传统上认为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基本职能。现代中青年学者普遍认为中央银行具有货币政策职能(即宏观调控职能)、金融监管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由于各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正处在变革之中,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剥离了监管职能,因此三职能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国家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上述三职能,其中宏观调控是首要的,但金融监管与金融服务不容忽略。

《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是中央银行职能的具体化。

4、中央银行的业务

业务对象限于政府与金融机构

•掌管货币发行、经理国家财政金库

•不对政府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贷款,不对政府财政透支

•贷款对象通常限于商业银行

•负责银行之间的支付清算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区别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存款、贷款、结算为基本业务,区别于国外的投资银行。

1、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是一个设计极为精巧的机构,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资金转化和金融服务几个方面的职能。

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是风险管控。

2、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与经营体制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按照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分为分支行制和单元制•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按照法律确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为业务分离制和全能银行制

我国的商业银行采用分支行制度,实行业务分离制。

3、商业银行的组织规则

(1)商业银行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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