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金华海关加工贸易政策告知书(修订)
金华海关加工贸易政策告知书
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明确加工贸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企业自律意识防止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原材料(保税料件)、出口成品、不作价设备以及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在手册有效期内必须接受海关监管。
2、未经海关许可并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3、保税料件的管理。专料专放(独立区域且标示明确)、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料件或其他手册项下料件串换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处理(转让、赠送、外发加工等),不得出现数量短少或灭失、出入库数据记录不真实情事;保税料件受灾,企业应及时向海关书面报告。
4、财务记录的要求。保税料件及其成品应设置细科目或独立成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记录;在手册有效期及其后三年内,海关可依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仓库记录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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