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标题】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
20000131【实施日期】
20000131【文号】
国三峡委发办字〔2000〕03号
【题注】
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第三条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其构成:
(一)纳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基础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从基本预备费中另外安排的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
(四)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第四条移民外迁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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