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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以下简称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三峡库区移民搬得进、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接收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非农业用地,由各市、县(区)三峡移民安置所在乡(镇)按批准的安置规划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逐级汇总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每年向国家申请用地指标时一并报批。征地费按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标准办理。移民安置生活用地免征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未完,全文共1517字,当前显示4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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