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局核准办法
甘工信发〔2011〕649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1〕649号
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凡在省内投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下简称《目录》)所列项目,应按照《目录》规定权限进行核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编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省政府或省级工信部门批准后,规划所列属于核准类的项目视同核准,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要求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七条项目申报企业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二)工业和信息化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材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项目申报企业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其它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
3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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