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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2015年12月30日发布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39条,主要包括。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受理、退回的条件和程序,证据使用和法律监督,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案件线索互相通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信息联合发布等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件信息共享等内容。《办法》有效解决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的出台,对指导基层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重要意义,在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力度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实施过程中的调研和督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制度,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

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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