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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机制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

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实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统一认识,通报情况,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市级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定期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定期通报审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情况。

二、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案情重大且复杂疑难、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三日内答复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紧急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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