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和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财物总值的案件;
(三)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四)拟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涉案面积或价值较大的;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超越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局机关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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