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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度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5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通过电话或信息网络办理纳税事宜(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时,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引导或转交经办部门的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咨询或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被问及、接触的第一个业务受理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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