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瓦斯超限管理及汇报制度2
习水县天合煤矿
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2017年二月五日天合煤矿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下简称预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实现瓦斯零超限。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制度,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矿井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条以下地点的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为:
(一)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1.0%;
(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1.0%;
(三)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75%;
(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5%;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瓦斯预警浓度设0.5%;
(六)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5%。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矿长、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带班矿长、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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