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治理的观察与思考
乡村社会变动与基层治理改革综述
彭澎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农民为农村市场化的发展做出了平等的贡献,他们应理所当然地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从社会获得其所必需,以此保证其在社会中的生存和发展,这正是基层治理宪政化建设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之一。这并非社会给个体的恩惠,而是因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8]。市场化发展中的中国社会应该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村民是农村社会的缔结者,理应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的主人,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和途径,按照自己的意思来进行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应该是一个资源充沛、布局合理的社会,村民能平等地享有社会的基础资源,适应社会的发展,为村民个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依托。因为如果资源“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体验“自我实现感”的需要就被扼杀了,他们完全有理由“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9]。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乡村经济社会的转型使得乡土社会发展呈现多元的发展趋势、多元的社会结构和多元的利益格局,必须注重公平正义制度与环境的构建,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性安排,应当使社会成员感到做出正当、善的行为不仅是应当的,而且也是明智的”,即只有行善,才能获得利益,“如是,在社会大众层面上,正当、善的行为就不仅仅是应当的且也是必然的。”[10]在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实现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就是要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制度性的强化对村民的民主、自治、平等等权利的保护,形成一个彰显公平正义的宪政框架。对于农村制度建设来说,没有比公平正义更能激发村民追求意志的了。
转型期农村政治发展的根本要求:主体独立———基层治理宪政化建设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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