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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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社会调查评估第四章接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教育矫正第七章社会适应性帮扶第八章禁止令的执行第九章考核奖惩第十章解除第十一章法律监督第十二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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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工作数据共享。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分工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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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做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二)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及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按期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以及有关法律责任;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做出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
(四)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出减刑裁定;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
(二)依法批捕起诉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证社区矫正依法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实施;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对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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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决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监狱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对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依法提请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三)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三)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
(四)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督导、检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六)完善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七)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4-第十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社区矫正规划;
(二)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检查、督导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报送工作体制;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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