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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为规范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验收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全面、真实地掌握投资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和评价;在监督的同时,体现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本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章、决定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六条根据我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计划,项目实施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指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

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4.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5.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6.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二)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

5.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关职责;

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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