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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联合苗族乡红竹村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通过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盆困村、贫困户自我积累、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川财农(2008)

27、28号]文件精神,经村民自愿入会,成立“筠连县联合苗族乡红竹村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协会资金组织”(以下简称互助协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协会资金组织是指由贫困村民自愿参与成立的负责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的互助合作组织。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第三条互助协会是互助资金运行和管理的主体,为专门从事互助资金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互助协会接受村支两委、乡人民政府和县扶贫开发办、财政局的监督,每月都必须向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的项目监测报告。

第四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效,自生效起对管理人员和监督部门及全体社员具有约束力。第五条本会的主管部门是县扶贫办,登记机关是县民政局,其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联合苗族乡红竹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互助协会业务范围。包括社员交纳会费和退社,资金发放、挥回收和争议仲裁,资金日常管理、使用监督,报送各类项目、财务、监测报表等。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民可以成为互助协会成员:

1、普通会员资格:

(1)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一人可以成为互助协会的成员;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接受互助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互助协会并缴纳会费。会费具体数额由村民大会确定。

2、特困人口特殊资格

对特困户,应通过给予特殊资格的方式帮助他们入协会获得借款。特困户的名单需要在全体村民大会上讨论生产,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村内公示。特困户的比例不超过全村总农户数的8%。名单的变动按同样要求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特殊资格的社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入会的会金可以减缴或缓缴;(2)可以不需要组成担保小组,而是通过临时担保人,获得个人借款。

第九条入社程序

1、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入会申请表”和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2、互助协会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3、村民交纳入会金,互助协会开出收据。第十条成员权利

1、有互助协会理事会和管理监督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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