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136号【发布日期】
2007-12-21【生效日期】
2007-12-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开始,继续在全省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根据《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目前我省全面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传销势头虽有所遏制,但打击传销的形势仍然严峻,在某些地方传销仍然存在,并呈发展蔓延趋势。一是参加传销的人员众多,成份复杂,大部分是异地从事传销;二是传销手段不断翻新,目前以无产品“拉人头”式传销为主要表现形式;三是传销与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交织在一起;四是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组织化倾向日趋明显。
因此,我们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和谐”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扎实做好打击传销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务必落实打击传传销属地责任制,使打击传销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同时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考评范围。地方各级政府是打击传销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应由当地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商、公安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各地打击传销领导组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监督指导,并及时研究打击传销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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