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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

【发布单位】

81602【发布文号】

豫政[1999]4号【发布日期】

1999-01-06【生效日期】

1999-01-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豫政〔1999〕4号)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一、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近几年,我省一些地方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先行开展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户籍迁移、农转非等政策上作了某些突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以来户籍管理工作中积压的矛盾,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负面影响。有的地方以引资、集资、招工等名义变相售卖非农业户口,有的地方甚至公开售卖非农业户口等,这些做法不符合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国家户籍管理的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规定,这种做法应立即停止,并由当地政府牵头,公安、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清理整顿。

二、


(未完,全文共2597字,当前显示7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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