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赣府发[2002]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和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江西省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二年四月二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向城市集中,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设区市市区户口迁移落户的限制
(一)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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