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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有关材料的通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

“隐患就是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事故隐患量的积累的结果;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消除事故隐患。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分类

(1)概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责任人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的报告及受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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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6、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和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7、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时的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9、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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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治理

(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3)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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